曾为滕州市王某代理,起诉湖北十堰市某建筑工程集团
有限公司在我县邹魏一园承建的工程项目。该案中被告人伪
造施工合同及公司公章,且委托人手中只有合同复印件,没
有合同原件。被告方又没有与其及时结算工程款。导致案件
初期十分被动,诉讼财产保全远赴湖北十堰也没有任何成果。
姚永军律师多次与该项目发包方及邹平县劳动及社会保障局
相关维权部门沟通,在首先争取到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
胜诉的基础上,历经10个多月,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
损失143万元。